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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79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794号原告:叶佳修。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廖明锋,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港大道93号。负责人:许仕全。被告: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金狮大道东4号第六层。法定代表人:许仕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诉被告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佘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