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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东平与王仕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平,王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平,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仕友,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