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东平与王仕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平,王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平,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仕友,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