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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登新与王峰、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登新,王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01号原告:赵登新,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王峰,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XX,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登新诉被告王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25万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王峰、XX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以及XX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赵登新以自己名下的鲁P×××××号轿车1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峰、XX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被告XX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将原告赵登新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