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与王永、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王永,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任明胜,固镇县诚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20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诉讼代表人何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素,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福龙,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男,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诉讼代表人赵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伟,男,汉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任明胜,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固镇县诚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万长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诉讼代表人钱振波,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诉被告王永、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任明胜、固镇县诚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不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确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管辖。本案应移送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该纠纷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2014年9月2日1时10分许,在沈海线高速公路A道2392KM+300M处,运载被保险人福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货物的鲁H×××××号车与被告任明胜驾驶皖C×××××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原告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于诏安县辖区内,故本案依法可由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秋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超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