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莉与薛希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薛希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834号原告刘莉,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号宏图新村***栋*单元*楼*号,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宇轩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薛希彬,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5********),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辽河小区*栋*单元*层*号。原告刘莉与被告薛希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希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莉诉称,薛希彬在刘莉处购买商品价值13,943元,已付3,000元,剩余10,943元没有给付,此后薛希彬给刘莉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薛希彬至今没有给付。诉讼请求,1、判令薛希彬给付刘莉货款10,9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薛希彬承担。薛希彬未答辩。刘莉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2015年11月18日薛希彬给刘莉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薛希彬欠刘莉货款10,943元。薛希彬未质证。薛希彬在举证期内没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本院认证如下:刘莉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薛希彬多次购买刘莉筷子,2015年11月18日薛希彬给刘莉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薛希彬欠刘莉货款10,943元,该款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2015年11月18日薛希彬给刘莉出具的欠据,能够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薛希彬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刘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薛希彬立即给付原告刘莉货款10,943元。如果被告薛希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薛希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