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克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137号罪犯黄克明,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米易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克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2.5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效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10月11日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20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赖万玲出庭提请对罪犯黄克明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章、李健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黄克明,证人监管民警卢某、李某,证人罪犯王某、张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黄克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克明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克明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克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31.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克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克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