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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文新与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新,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新,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咏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文新以本案所依据的另案判决已调解结案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文新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文新负担。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廖化宇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