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田飞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48号原告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田飞龙本案在审理原告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月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