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永利与哈尔滨环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利,哈尔滨环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永利,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哈尔滨环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富,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永利诉被告哈尔滨环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车一辆,汽车租赁押金8000元,其中包括3000元违章押金。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还车,但被告迟迟不向原告返还违章押金。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租车违章押金27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收取原告3000元,作为违章押金,但被告在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后并未给原告返还此款。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认证意见为: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用丰田汽车一辆,租期为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29日,日租200元。原告在提车时应交付押金8000元,还车时被告退还5000元,预留3000元作为违章押金。如果租赁期限内未发生交通违规、事故、以外、车辆无损坏,在合同结束后30日内,被告将剩余违章押金还给原告。因违法、违纪、违章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原告自负。”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将租用车辆返还被告并将租金结算完毕。但被告未按约定在将违章押金退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审理中,原告认可在使用租赁期间内因违章罚款3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如约交还车辆,被告公司应当返还违章押金。被告未返还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返还违章押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原告认可其有违章行为,故扣除罚款后被告还应返还原告2700元违章押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环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永利违章押金270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80元、邮寄费24元,由被告哈尔滨环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兰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