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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337号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幢6-3,组织机构代码57210118-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女,1980年3月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