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东光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旺迁搬运服务部、卢荣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光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旺迁搬运服务部,卢荣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618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光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吕省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开平,男,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旺迁搬运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卢荣标。被告:卢荣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金娥、梁炫滨,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光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旺迁搬运服务部、卢荣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光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中山市旺迁搬运服务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光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申请及被告中山市旺迁搬运服务部撤回反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东光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中山市旺迁搬运服务部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4元,由原告广东光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光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中山市旺迁搬运服务部负担(被告中山市旺迁搬运服务部已预付)。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鑫溶匡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