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潘庆申与丁玉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599号原告:潘庆申,农民。被告:丁玉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庆申与被告丁玉良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庆申负担。审 判 长 卢洪旗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荣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俊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