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艳芳与周家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芳,周家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崔艳芳,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周家修,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崔艳芳与被执行人周家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