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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艳芳与周家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芳,周家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崔艳芳,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周家修,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崔艳芳与被执行人周家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