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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平阳县创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平阳县创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604号原告:邝安杰,男。被告:平阳县创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陶文楷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平阳县创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安杰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安杰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庆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