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芙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诉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芙行初字第90号原告袁某。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十楼。法定代表人范焱斌,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政行为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回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某负担。审 判 长 祁谷芸人民陪审员 左回云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雨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