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段昌萍与陶振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昌萍,陶振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66号原告:段昌萍,医生。被告:陶振敏,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昌萍诉被告陶振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昌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段昌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昌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段昌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