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唐凤祥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999号原告唐凤祥。委托代理人何亿民,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渝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凤祥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凤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凤祥以其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祥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唐凤祥负担。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