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新年与朱次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年,朱次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76号之二原告李新年,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朱次谷,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年诉被告朱次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新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新年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新年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均由原告李新年负担。审 判 长 高建彬代理审判员 袁凌音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鹏珂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