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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恩勤与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勤,陈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973号原告李恩勤,男,汉族,干部,住扎赉特旗。被告陈福军,男,汉族,干部,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勤与被告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恩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恩勤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恩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李恩勤负担。审判员  韩绍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