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恩勤与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勤,陈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973号原告李恩勤,男,汉族,干部,住扎赉特旗。被告陈福军,男,汉族,干部,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勤与被告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恩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恩勤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恩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李恩勤负担。审判员 韩绍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