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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焦学烨与徐进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学烨,徐进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焦学烨,(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徐进友(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学烨,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赵堤口行政村苏集村2-27,中国(大陆)籍,被执行人:徐进友,安徽省砀山县赵屯镇梅屯村梅庄,中国(大陆)籍健康权纠纷(2016)皖1321执73号一案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