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毛文彬与邓波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财保12号申请人毛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1102197103102212),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迎祥路北段天宝升巷9号1幢2单元2楼4号。委托代理人王海,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某,男,汉族,46岁。申请人毛文彬因被申请人邓某借款800万元未按期偿还,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1、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德阳市太湖路3号枕水小镇*栋1-1-1号住房(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9号)和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158号附2号*栋1-2-4号住房(德房权证市区字第C0****8号)进行查封;2、对被申请人在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上水湾*东湖山领地”项目购买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凯江路三段151号*栋(-1)-1号车库*、4*栋1-1/1/2/3-2号住房*和1*栋1-1/1/2-1号住宅*进行查封;3、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川A3***6宝马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扣押,以上三项保全价值共计8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德阳市太湖路3号枕水小镇*栋1-1-1号住房(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2****9号)和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158号附2号*栋1-2-4号住房(德房权证市区字第C00****8号)进行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在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上水湾*东湖山领地”项目购买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凯江路三段151号*栋(-1)-1号车库、*栋1-1/1/2/3-2号住房和*栋1-1/1/2-1号住宅进行查封;三、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川A3***6宝马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扣押;以上三项累计保全金额为800万元;四、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绵竹市回澜大道云龙商住楼*幢底5号商业用房(竹房字第7**9号)、乐山市市中区沫风街136号*幢1单元16楼5号住房(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20***6号)、乐山市市中区沫风街136号*幢地下1层57号车位(乐房权证乐山市字第21***5号)、德阳市翠湖街158号明源国际*栋(-1)-C39号车位(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0****6号)、德阳市翠湖街158号明源国际*栋(-1)-C48号车位(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0****0号)、德阳市翠湖街158号明源国际*栋1-3/4-2号住房(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1***4号)、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27号*层商业用房(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5****9号)、绵竹市剑南镇天河小区天河沁苑*号车库(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5号)、绵竹市剑南镇天河小区天河沁苑*号住房(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4号)、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8号1栋*单元32楼15号住房(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4****9号)及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工业用地一宗(竹国用2014第0***4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