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栋贤、赵亮与被告张小平、吕金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张某一,吕某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489号原告刘某某。原告赵某。被告张某一。被告吕某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赵某与被告张某一、吕某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刘某某、赵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安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