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婧楠与王定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240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平泉县客官国际酒店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小寺沟铜矿家属院**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86********。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亚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与被告通过QQ网聊相识恋爱,后仓促登记结婚,婚后因文化层次不同,毫无共同语言,被告对其及孩子不承担任何义务,还提出不赡养父母,其与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与原告经网络聊天相识,在相互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生活期间确实产生过矛盾,但并没有对夫妻关系造成大的影响,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恋爱,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次年7月22日生一女名杨昭懿。婚初,双方关系较为和睦。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9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登记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长,婚姻基础牢固,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偶起争执,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此次起诉离婚系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所致,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注重感情培养,增强家庭责任感,积极主动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尚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