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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昌邑信诚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格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信诚包装有限公司,宁格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768号原告:昌邑信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刘书波,董事长。被告:宁格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信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格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同意,要求将法院冻结被告账户内的款项扣划到法院支付给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格海在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元至昌邑市人民法院(户名:昌邑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账号:15×××1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