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16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6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中旬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张某甲母子在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蔡家洋村276号边的铁皮屋里开设“四张”形式的赌博场头,招揽多人参与赌博。该场头共开设五个多月,从中非法抽头获利35000余元。同时查明,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张某甲退缴了全部的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张某乙、许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杨某、张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周红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