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宇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飞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罗煌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宇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飞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罗煌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90号原告深圳市深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弓村康乐花园7号A501。法定代表人肖永明。委托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楚洲,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腾飞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安大道水产三围工业园A.B.C栋B栋七楼。法定代表人罗煌腾。被告罗煌腾,汉,户籍地址四川省通江县。上述原告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1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力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