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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袁平申请执行张文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张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袁平,男,1966年11月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张文成,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袁平申请执行张文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袁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梦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