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赵义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赵义,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714号申请执行人李赵义。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君宇。李赵义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赵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李赵义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