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催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建湖县飞翔铸型辅料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催字第00019号申请人建湖县飞翔铸型辅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盐城大浩机械有限公司汇往收款人盐城广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400051/26017057,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建湖县飞翔铸型辅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爱民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代理审判员 吕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艳蓉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建湖县飞翔铸型辅料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出票人盐城大浩机械有限公司汇往收款人盐城广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号为31400051/26017057,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了(2015)建催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