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亚娟、李相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亚娟,李相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620号原告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蔚山路与学海街交汇吉大科技园A座16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鹏。被告陈亚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相民,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娟、李相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080元,由原告长春市泽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