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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芳与王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114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冯 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某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