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芳与王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114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冯 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某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