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襄城县财政局与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城县财政局,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826号原告:襄城县财政局,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朱增堂,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唯真,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宁小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财政局诉被告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财政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县广成和家园小区19号楼2单元702室、20号楼1单元1101室、20号楼2单元501室、20号楼2单元601室、21号楼1单元501室、21号楼1单元801室、21号楼1单元1103室、21号楼2单元301室、22号楼503室、22号楼1003室、22号楼1203室、22号楼1501室、22号楼1603室、22号楼1701室、22号楼1702室、22号楼1704室、23号楼302室、23号楼1203室、23号楼1603室、23号楼1701室、23号楼1704室、25号楼202室、25号楼25号楼203室、25号楼303室、25号楼1701室、25号楼1702室、25号楼1703室、25号楼1704室、25号楼101室、25号楼102室、25号楼103室、25号楼104室、26号楼302室、26号楼904室、26号楼1102室、27号楼903室、27号楼102室、27号楼1101室、27号楼1105室、28号楼905室、28号楼305室、29号楼601室、29号楼604室、30号楼506室、30号楼805室、30号楼806室、30号楼1101室、30号楼1106室、31号楼103室、31号楼503室、31号楼601室、31号楼603室、31号楼701室、32号楼1101室、32号楼702室、32号楼506室、32号楼306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襄城县财政局以该局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襄城县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县广成和家园小区19号楼2单元702室、20号楼1单元1101室、20号楼2单元501室、20号楼2单元601室、21号楼1单元501室、21号楼1单元801室、21号楼1单元1103室、21号楼2单元301室、22号楼503室、22号楼1003室、22号楼1203室、22号楼1501室、22号楼1603室、22号楼1701室、22号楼1702室、22号楼1704室、23号楼302室、23号楼1203室、23号楼1603室、23号楼1701室、23号楼1704室、25号楼202室、25号楼25号楼203室、25号楼303室、25号楼1701室、25号楼1702室、25号楼1703室、25号楼1704室、25号楼101室、25号楼102室、25号楼103室、25号楼104室、26号楼302室、26号楼904室、26号楼1102室、27号楼903室、27号楼102室、27号楼1101室、27号楼1105室、28号楼905室、28号楼305室、29号楼601室、29号楼604室、30号楼506室、30号楼805室、30号楼806室、30号楼1101室、30号楼1106室、31号楼103室、31号楼503室、31号楼601室、31号楼603室、31号楼701室、32号楼1101室、32号楼702室、32号楼506室、32号楼306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