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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江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豫17刑更651号罪犯吴江勇,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邓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江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罪犯吴江勇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罪犯吴江勇提请减刑的建议,认为罪犯吴江勇提请减刑的有关材料需要进一步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回对罪犯吴江勇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认为,驻马店市监狱撤回对罪犯吴江勇提请减刑建议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驻马店市监狱撤回对罪犯吴江勇减刑的建议。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