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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陕西江凯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陕西江凯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20号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南环路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阙书阁,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江凯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1-21111号1。法定代表人崔江凯,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江凯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6元,保全费4400元,合计15966元退回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恒体审 判 员  段XX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