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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万中诉王孝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万中,上蔡县和店乡柳庄村民委员会,王孝孔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中,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和店乡柳庄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魏志喜,该村委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孝孔,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万中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43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万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锋、被上诉人上蔡县和店乡柳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庄村委)的代表人魏志喜、被上诉人王孝孔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玉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5月左右,柳庄村委从王连寨村葛红德手里把村委的地全部抽回,因为柳庄村盖教学楼借了葛红德的钱,葛红德把地弄走去顶盖教学楼借的债。2011年6月2日左右,经支部村委提议有党员群众代表决议,现将村委集体的地,公开对外招标承包,在投标前谁愿承包、先交2000元的押金理由是怕有人捣乱比如说有投标一亩一千元、三天内不交承包费的2000千元的押金作废,所以先交押金后投标,原告王万中于投标前交押金2000元钱,并有经手人许爱国于2011年4月9日出具收据。村民宋敬朋、宋德元、王魁然、王美然、王文彪、王孝孔都交了2000千元的押金,而后他们以每亩地一年300元的价,交了10年的承包费,而且立10年的合同。王万中没交承包费。2014年8月18号,召开村支部、村委会、村监会及群众代表会议通过,鉴于王万中只交押金2000元且种地三年,投标前交押金2000元钱以每亩每年300元折抵承包费,押金作废。一致同意将土地抽回发包给村民王孝孔,并与当日签订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0年,从2014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18日。承包费一次性付清。承包地亩3.5亩,承包款10500元。有被告上蔡县和店乡柳庄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盖章,被告王孝孔作为乙方签名,同时有村两委班子成员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后原告以签订的合同侵犯了自己的优先承包权和投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王万中与王奎然一起作为乙方与和店乡柳庄村民委员会在1993年3月2日签订过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黑庄东头)壹拾伍亩,每亩承包价伍拾元整,共计柒佰伍拾元整,承包期拾伍年。同时,原告还提交了多份被告和店乡柳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用以证明欠款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仅提供了1993年和王奎然与被告上蔡县和店乡柳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15年,用以证明自己享有优先承包权。2011年,被告柳庄村委把村委的地全部抽回公开对外招标承包,原告王万中于投标前交押金2000元钱种地至2014年,一直未交承包费,致使被告柳庄村委召开村支部、村委会、村监会及群众代表会议通过,将3.5亩以每亩每年300元发包给村民即被告王孝孔。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两被告所签合同的无效,故对其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原告所诉的该宗承包土地,承包期15年即至2008年,也早已逾期。除被告王孝孔承包3.5亩外,其余土地,也于2011年由村委发包他人且已交付。故对原告的诉请,确认两被告签订的2014年8月18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返还土地给原告继续承包使用。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万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万中承担。宣判后,王万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一直在继续承包本案涉及土地,被上诉人柳庄村委将该土地租赁给王孝孔,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所签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原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柳庄村委答辩称,2011年上诉人王万中未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仅向村委交纳押金2000元,没有交纳承包金,村委按民主程序将本案土地发包给村民王孝孔,没有侵犯上诉人王万中权益,原审法院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孝孔答辩称,上诉人王万中与被上诉人柳庄村委的承包合同早已履行中止,村委将土地租与王孝孔程序合法,且王孝孔已缴纳土地承包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柳庄村委与被上诉人王孝孔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王万中在其与被上诉人柳庄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于2011年4月9日交纳的2000元系承包土地押金,而非承包土地费用,被上诉人柳庄村委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将本案诉争土地发包给王孝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上诉人王万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优先承包权,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柳庄村委与王孝孔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其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原审程序是否合法问题。针对王万中所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已组织柳庄村委及王孝孔庭后质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万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