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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小丁、施牛伢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特21号申请人:王小丁。申请人:施牛伢。申请人:鲍学凌。申请人王小丁与申请人施牛伢,申请人鲍学凌意外伤害赔偿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经郎溪县新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会议:一、申请人王小丁根据已产生的治疗费用和后继二次手术等各类可能产生的费用经与家人商量后,愿意按照共计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00元)一次性解决本次意外伤害产生的所有治疗、赔偿、诉讼等各类费用纠纷,并自愿承担其中的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元)二、王小丁承诺在收到施牛伢等共同支付给其的壹万玖千元整(19000.00元,其中,施牛伢承担壹万叁仟元整,鲍学凌愿意拿肆仟元整、强昌义愿意拿贰仟元整)意外伤害补偿和慰问款后,自己不论今后是否会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是治疗等产生的一切赔偿或补偿费用都不再找施牛伢、鲍学凌、强昌义等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到法院撤除相关诉讼。三、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到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此次王小丁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更改。若因此事再起争端,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都由肇事一方全部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诉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小丁与申请人施牛伢,申请人鲍学凌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发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