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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茅丽磊与南通路易威登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新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丽磊,南通路易威登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新忠,顾洪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6-1号原告茅丽磊。委托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路易威登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温州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曹新忠。被告曹新忠。被告顾洪彦。本院在审理原告茅丽磊与被告南通路易威登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新忠、顾洪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