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李亚雪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玲,李亚雪,李某,李同亮,马玉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刘艳玲,女,汉族,系死者李学明之妻。原告李亚雪,女,汉族,农民,系李学明之女。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刘艳玲,系李某之母。原告李同亮,男,汉族,农民,系李学明之父。原告马玉凤,女,汉族,农民,系李学明之母。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海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怡情湾小区临街楼。负责人宋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宪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李亚雪、李某、李同亮、马玉凤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李亚雪、李某、李同亮、马玉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李亚雪、李某、李同亮、马玉凤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李亚雪、李某、李同亮、马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沙元军审 判 员 周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甲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