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竹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竹亭,潘群利,唐光辉,唐灿,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竹亭。被执行人潘群利。被执行人唐光辉。被执行人唐灿。被执行人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湘01执他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浏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即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天龙出口礼花厂、唐竹亭、潘群利、唐光辉、唐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竹亭、潘群利、唐光辉、唐灿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306600元(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