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楷兵、王四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楷兵,王四龙,赵小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楷兵,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四龙,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赵小恋,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案在执行张楷兵申请执行王四龙、赵小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河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