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与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川市。法定代表人李泓才,局长。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汉川市。法定代表人徐良喜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张鸿冰审判员 陈砚明审判员 朱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