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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0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慧玲与杨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玲,杨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770号原告杨慧玲,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敏,女,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玲与被告杨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慧玲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