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浩、石红兵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浩,石红兵,冯浩,石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冯浩,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石红兵,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冯浩与被执行人石红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来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红兵给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利息178995.84元(从2009年12月30日至2012年11月23日止),2012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执行费124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执行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冯浩与被执行人石红兵已达成了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来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