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平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186-1号移送单位西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平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杨平恒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杨平恒未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平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