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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陈某章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503执162号陈某章:陈惠锦申请陈某章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二民初字第2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陈某锦支付2100元抚育费。(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