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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珠海横琴新区万德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好团圆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横琴新区万德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好团圆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500号原告:珠海横琴新区万德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谭明明,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佘旭湘,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坚。被告:珠海市好团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豪。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新区万德商务会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好团圆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新区万德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新区万德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新区万德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7元,由原告珠海横琴新区万德商务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