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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2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28号原告陈某,男。被告李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湖南省安仁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9日对被告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已由湖南省安仁县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退还给原告陈某。(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