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琰与李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琰,李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张琰被执行人李宇平申请执行人张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潭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1执11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宇平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