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洪新根与周光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新根,周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56号申请执行人:洪新根。被执行人:周光启。申请执行人洪新根与被执行人周光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