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9号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刘某。2016年3月22日8时20分左右,被申请人刘某与赵时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时花及申请人(乘车人)朱某受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万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时花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朱某无责任。申请人朱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的肇事车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车牌号为冀G肇事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茹 搜索“”